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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个人出售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如何开发票给购货企业?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2615304223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出售使用过的生产设备

内容:

个人出售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如何开发票给购货企业?

咨询人:

严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3-26 15: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29 11:5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器设备、车船的财产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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