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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税务局:我公司于2016年12月份购进土地,收到销售方开出的土地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没有认证,我公司现在可将这个进项进行抵扣吗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2810044645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购进土地增值税进项抵扣

内容:

我公司于2016年12月份购进土地,收到销售方开出的土地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没有认证,我公司现在可将这个进项进行抵扣吗

咨询人:

郑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3-28 10:0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30 11:2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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