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32617131434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茂名市个独企业的个税怎么核定的,以及计算方式
内容:
茂名市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是定期定额还是核定征收呢,该如何计算呢?
咨询人:
李杰
咨询时间:
2021-03-26 17:1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3-30 11:2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或拔打12366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