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3115341363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差旅费
内容:
广东去北京谈业务,在北京请客户吃饭的餐费,游玩的门票等是算差旅费还是招待费,谢谢!
咨询人:
任华琼
咨询时间:
2021-03-31 15:3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2 18:1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按上述规定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