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3114585509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一般纳税人确认合伙企业权益性收益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容:
一般纳税人持有一家合伙企业44.18%股份,该合伙企业在境外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用于持有赴港上市的公司股份,2020年卖了大部分投资的上市公司股份,取得收益,但是收益还没划回境内,合伙企业没有确认收益。(1)那么2020年合伙企业需要对该子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益缴纳年度所得税吗?(2)一般纳税人依照会计准则,按权益法确认该合伙企业(合并报表层面)当年权益性收益,2020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是否应该在境外子公司做出分配决议的时候,合伙企业才应对该部分收益申报缴纳税款?
咨询人:
李裕青
咨询时间:
2021-03-31 14:5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2 18:17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