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33015125933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明细表的填报问题
内容:
纳税人向关联方租用厂房,收到租金发票和应支付的水电费发票。这样的情况,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明细表?如要申报,分别以什么业务进行申报?
咨询人:
张树连
咨询时间:
2021-03-30 15: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2 18:07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相关规定,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如需申报关联申报表,先完成汇算清缴,再到“其他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模块下据实填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