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40708484916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经营所得计税依据如何计算
内容:
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经营所得计税依据如何计算
咨询人:
Fiona
咨询时间:
2021-04-07 08:4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7 11:31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