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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如何纳税并开具发票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40311391370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如何纳税并开具发票

内容:

香洲区个人承租产权住房后加价转租给企业,税率如何?如何开具发票。购买50年使用权的村股份公司或村民房屋出租是否等同于二房东纳税。

咨询人:

张勇刚

咨询时间:

2021-04-03 11:3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7 17:44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若个人出租住房涉及增值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2%计算)、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若个人转租住房涉及增值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2%计算)、个人所得税(1%)。二、珠海市自然人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自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范围内的房屋,纳税人也可选择通过该功能申报纳税代开发票。操作简要说明:1、以“个人办税”身份登入广东电子税务局网站;2、进入“我要办税”栏,点击“事项办理”进入“不动产租赁合同采集”菜单;3、新增租赁合同采集信息,提交合同采集申请;4、完成合同采集后,在“事项办理”模块进入“房屋出租电子普票代开”或“房屋出租专票代开”功能进行信息填写,提交成功后,税务机关后台对代开发票申请进行审核;5、审核通过后,在“我要办税”栏点击“申报征收”,进入“清缴税款”功能完成税费缴纳;6、缴纳税款后可自行开具发票。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可咨询办税专席12366-1。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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