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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待售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40220590764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待售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仅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未来仍将用于出售的,是否不属于已使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情形?请确认下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咨询人:

洪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4-02 20:5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7 17:44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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