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40115493094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广东省内光伏项目用地涉及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咨询
内容:
我司拟在广东省内建设光伏项目,就相关税务情况有以下几点需要咨询。1、农光、渔光互补模式光伏组件区可以不改变原用地性质,以承包租赁方式使用用地,那么这个区域是否可以套用之前说的农用地政策。2、征税面积到底如何界定。农光、鱼光互补模式,大部分面积用于农业、渔业生产用地面积。用地总面积肯定是一个大的面积,真正用于光伏建设并没有全部用上,这种情况征税面积如何确定。3、广东省区域范围内对光伏企业在这两项税上是否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咨询人:
周后骁
咨询时间:
2021-04-01 15:4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4-07 17:1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您咨询的问题较为复杂内销那时快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及征收范围,建议您带齐相关材料咨询您的税收管理员。 以上回复仅供参 感谢您对清远税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咨询,欢迎关注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