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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外企股东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19081911495182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外企股东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内容:

外企股东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咨询人:

刘美结

咨询时间:

2019-08-19 11:4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8-22 16:56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此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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