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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税务局:股权转让合同注明现金收款股权转让费实际并未收到款公司未运营

受理号:

2440000002019081611532410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股权转让合同注明现金收款股权转让费实际并未收到款公司未运营

内容:

2017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中一条甲方同意将持有江门天唯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百分之七十三的股权共九百七十三万元出资额以九百七十三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乙方同意在本合订立十五日内以现结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实际情况截至目前为止转让方并未收到此笔款现在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觉得并不合理公司因为一直未收到款没有运作截至到2019年公司未开过发票

咨询人:

李雪蓉

咨询时间:

2019-08-16 11: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8-22 15:47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因此,请您按上述政策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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