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19073115560690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股权转让个税计算
内容: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欲转让全部股权给第三方,请问如何计算个税。公司总资产2000万,负债1500万,权益500万,其中实收资本400万,未分配利润100万。有一地块账面原值200万,已摊销完毕,净值为0,市场价格约4000万。
咨询人:
王伟壕
咨询时间:
2019-07-31 15:5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8-12 17:1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您具体转让收入,转让方式,是否产生合理费用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问题所述情况,建议您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