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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受理号:

1440000002019072710531790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内容:

香港B公司与中国境内C公司在江门就中国境内A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C公司收购香港B公司持有的A公司百分百股权,转让价格200万元(A公司在转让日净资产为190万元),请问本次交易需要交纳哪些税?另外,A公司成立于2001年,目前是第一次发生股权转让事务,曾享受过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果由于本次的股权转让使A企业发生的经营性质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税款?

咨询人:

曹芳

咨询时间:

2019-07-27 10: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8-06 15:18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因您描述得不够清晰,致电给您了解详情,A、B、C三间公司非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需缴纳: 1、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即合同书立方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2、缴纳非居民预提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二、 因贵公司经营期已超过10年,无须补缴已经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免税税款。 因此,请贵公司按上述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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