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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需交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么

受理号:

2440000002019072512122819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需交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么

内容:

你好,我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的时候是20万资金,现在以50万转让给乙方,那我除了双方叫股权转让的印花税,还要交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吗。税管员要求交30万的个人所得税,我认为不合理的。期间投资的资金往上加了,转乙方50万,我也没赚,甚至还亏了。怎么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咨询人:

张志波

咨询时间:

2019-07-25 12:0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8-06 15:05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因此,您取得50万的股权转让收入后,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出资额为依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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