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19070516415168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税费咨询
内容:
A公司(所在地佛山顺德)投资B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占股百分之45。现A公司将在B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分别转让百分之15共百分之三十的股权给C(有限合伙)与D(有限合伙)。其中A对C是溢价转让,A对D是平价转让,请问这样A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呢?申报缴纳的时点和适用的政策?有无税收优惠政策?
咨询人:
陈小姐
咨询时间:
2019-07-05 16: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7-13 09:56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股权转让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5%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按财产转移合同书据的总金额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有关税收优惠事项及办理指南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http://www.gd-n-tax.gov.cn/“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栏目进行查阅。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