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30 15:22: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80号)
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1〕14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一稽罚告〔2021〕14号
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6月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性质及证据
你公司投资经营XXX广场A区及C区租赁业务,在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9137712.00元(其中2016年度7951542.00 元,2017年度1186170.00元),无记账、无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二)证据:
1.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明细表、申报表、租赁合同等。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账务公司人员的询问笔录。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多份应税收入统计表上确认收取租金等收入合计9137712.00元无记账,无申报纳税。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19〕7号)第43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468446.98元0.6倍的罚款共281068.19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19〕7号)第43项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