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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二稽公告〔202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二稽公告〔2021〕48号)

发布时间:2021-04-30 15:31: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二稽公告〔2021〕48号(东莞市XXX有限公司).doc

东税二稽处〔2021〕151号(东莞市XXX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二稽处〔2021〕151号

东莞市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所)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4月1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XXX;经营范围:产销:电子产品、五金制品、树脂、胶水;经营地址:东莞市XXX楼;2014年8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有取得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85111754~85111761,合计金额679,611.66元,合计税额20,388.34元,价税合计700,000元。你(单位)称未支付上述货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资料证实,上述由东莞市岱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法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你(单位)反映因上述机械设备有问题,你(单位)把上述机械设备及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退回,未向东莞市XXX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未对上述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

二、 处理决定

因无证据证实你(单位)已取得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决定暂不对你(单位)作税务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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