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蓬江税 税通〔2021〕4702号
江门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XXX26437022)
事由: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中适用征税政策,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情况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010|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形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应于2021年04月29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际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2021年0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蓬江税 税通〔2021〕5041号
江门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6437022)
事由:在已核准的应退税款中采取冲抵方式追回已退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款。
通知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0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一稽处[2020]97号),决定对你单位出口货物涉及的税款不予办理退税,已退库的税款5,022,610.07元予以追回,2021年0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我局发出《已核准的应退税款执行入库的函》,确认你单位仍未对上述税款全额缴纳入库。由于你单位未能按规定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我局以你单位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人民币5,022,610.07元冲抵前述欠税税款人民币5,022,610.07元(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