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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施工扬尘环保税由建设方缴纳还是施工方缴纳?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51617363810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施工扬尘环保税由建设方缴纳还是施工方缴纳?

内容:

您好!请问施工扬尘环保税由建设方缴纳还是施工方缴纳呢?具体依据规定是哪条?如果按税法规定是施工方缴纳,但施工方未履行对应的纳税义务,建设方是否需要补缴或承担相应的税收风险?

咨询人:

袁丽

咨询时间:

2021-05-16 17:3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17 17:39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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