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51509432797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如何向企业追补缴社保?
内容:
我在佛山XXX纺织染联合企业有限公司工作近八年,办理社保退休时发现,该企业只帮我买了十三个月的社保;我有在此企业工作的时间证明公证及工资证明;上周找该企业的人事经理要求帮补缴社保,回复说公司不同意补缴,因太麻烦。请问尊敬的负责人我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申请补缴剩余6六年多的社保?谢谢。
咨询人:
范翠玲
咨询时间:
2021-05-15 09:4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17 17:39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参保或未足额申报缴社保费的,投诉人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供以下资料向被投诉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反映: 1.投诉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3.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个人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能证明任职时间的个人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能证明本人在被投诉单位任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能证明劳动关系、任职时间和工资收入的个人任职证明包括:劳动部门或者法院出具的相关劳动关系认定资料、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入证、工资单、企业出具的职工任职证明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