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51811073453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环境保护税缴纳人是谁
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人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
咨询人:
陈锦辉
咨询时间:
2021-05-18 11: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19 10:56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