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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非营利组织——行业协会有经营收入,且没有分账核算,如何计缴所得税?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51810524153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行业协会经营所得税

内容:

世间非营利组织——行业协会有经营收入,且没有分账核算,如何计缴所得税?

咨询人:

曾生

咨询时间:

2021-05-18 10:5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19 09:20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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