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1年第805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20 16:46: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东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9HFM594):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64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6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6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564号
广东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9HFM594):
我局(所)于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12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8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向上海等地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44份,金额合计34,303,917.24元,税额合计4,459,508.46元,价税合计38,763,425.70元,货物名称主要为92号车用汽油(VIA)、95#车用汽油(VIA)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广东XXX能源交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挂靠迁出协议书》;2. 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业主XXX出具的《情况说明》;3.你单位增值税的购票记录、进项发票以及销项发票信息资料;4.你单位的相关纳税申报表;5. 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3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为4,459,508.46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