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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054号

发布时间:2021-05-20 16:43: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8337434K):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48号) (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4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4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548号

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337434K)

我局于2019年9月10日至2021年5月8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295份(其中开具正常发票4280份,作废票15份)。发票金额合计388,925,433.29元,税额合计11,666,741.01元,价税合计400,592,174.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注册地址所在地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现不在注册地址经营;2.金三系统和社保系统显示你单位非正常户信息及查无社保费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3. 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大额交易未收付款或收款后即转至无关第三方,未实际收付款项;4. 你单位的购票记录、取得和开出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销售发票对应的货物无购进记录;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你单位未如实作纳税申报;6.你单位受票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你单位与受票方无真实业务往来;7.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人员《讯问笔录》,证实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429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88,925,433.29元,虚开税额11,666,741.01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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