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100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31 18:17:0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558M):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348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5年通过广州XXX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价值合计98,750.00美元,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单号为520120150515233566、520120150515233568。根据《广州海关缉私局关于“猎鲨行动”专案出口环节定性的复函》(穗缉便函〔2019〕173号)及广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经营单位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情况清单》证实,你单位涉及上述2张报关单申报出口的情况定性为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
经查询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你单位取得广宗县恒华针织厂在2015年5月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为1300134140,发票号码为05135006至05135009、05136121至05136123, 金额合计607,692.32元,税额合计103,307.68元,价税合计711,000.00元,货物名称为针织手套),对应2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520120150515233566、520120150515233568)。你单位套用他人出口业务信息,虚构自营出口业务假报出口,于所属期2015年11月向原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退税103,307.6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导出的《退税进货明细表》、《退税出口明细表》、《免退税审核核准申报明细表》和《已退库税收收入退还书明细表》;(2)广州海关缉私局关于“猎鲨行动”专案出口环节定性的复函及情况清单;(3)实地检查情况;(4)你单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息;(5)从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申报表;(6)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规定,你单位套用他人出口业务信息,虚构自营出口业务假报出口并申报国家出口退税款103,307.68元的行为,对你单位申报出口退税103,307.68元,不予退税;同时,相关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限你单位对相关出口销售货物业务作视同内销计算纳税,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纳税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34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34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