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XXX(佛山)鞋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08 08:30: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258号)
鹏鼎(佛山)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792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792号
XXX(佛山)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XXX526WHR76):
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至2021年5月18日对你公司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属失踪走逃企业,具备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上游企业异常、资金流异常等异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合计3621550.34元。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公司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
(二)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团伙成员的讯问笔录。
(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真实货主的情况说明及后附的相关出口货物归属情况、报关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讯问笔录。
(四)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上游相关企业负责人询问笔录。
(五)广东省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
(六)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你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七)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出口退税情况说明。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621550.34元,对你公司已申报未退税款144253.29元不予退税。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