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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XXX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XXX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08 08:30: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256号)

佛山市XXX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755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755号

佛山市XXX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93009937):

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至2021年5月18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7月取得以“青岛嘉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702161130,发票号码03584164-03584170,发票金额合计6862222.23元,税额合计1166577.77元,价税合计8028800.00元。以上发票你公司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6年8月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你公司已登记入账,于2017年结转成本6862222.23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7份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追缴你公司2016年9月增值税1166577.7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1660.44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9月教育费附加34997.33元。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6年9月地方教育费附加23331.55元。

(五)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862222.23元,调减本案追缴的附加税费139989.32元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22232.91元,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680558.22元。

上述应追缴税费共2987125.31元。

(六)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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