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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XXX服装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XXX服装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08 08:30: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245号)

佛山市骏能服装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672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672号

佛山市骏能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5324889336F)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至2021年4月23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至2016年取得以“巴中市景逸轩纺织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100124140,发票号码:01113073~01113080、01109410~01109418、01127405~01127415,货物名称:棉布,发票金额合计2668460.73元,税额合计453638.27元,价税合计3122099.00元。以上发票你单位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5年6月至7月、9月至12月、2016年2月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406815.05元(其中有3张专用发票超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以价税合计数结转成本)。上述发票涉及的货物你单位已登记入账,于2015年结转了成本2138360.85元,2016年结转了成本576923.10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经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且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你单位增值税406815.0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28477.05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12204.43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 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8136.33元。

(五)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你单位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38360.85元, 调减本次检查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7048.57元,追缴你单位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555207.60元;应调增你单位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76923.10元, 调减本次检查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1769.24元,追缴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75235.65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 1186076.11元。

(六)滞纳金: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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