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高明区XXX家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09 10:22: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275号)
佛山市高明区XXX家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823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823号
佛山市高明区XXX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4UJ6QH66):
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至2021年6月3日对你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6刑初17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刑终775号认定,你公司是为是专门为骗税设立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佛山市高明区焱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越公司”),制造焱越公司已出口货物的假象,据此由焱越公司向高明区国税局骗取出口退税。
你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焱越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5份,金额合计207455416.97元,税额合计35267421.13元,价税合计242722838.10元,发票明细如下:(略)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6刑初17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刑终775号。
(二)从电子底账系统打印的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数据。
(三)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非正常户查询截图。
(四)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制作的现场笔录、邮寄送达资料。
(五)你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单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认定你单位于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焱越公司开具的7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7455416.97元,税额合计35267421.13元,价税合计242722838.10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
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