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09 09:38: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264号)
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罚决定书》(佛税一稽罚〔2021〕13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税一稽罚〔2021〕13号
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118716Q):
我局2017年7月31日至2021年4月23日对你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性质及证据
你公司投资经营XXX广场A区及C区租赁业务,在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取得租金收入9137712.00元(其中2016年度7951542.00 元,2017年度1186170.00元),无记账、无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二)证据:
1.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明细表、申报表、租赁合同等。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账务公司人员的询问笔录。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多份应税收入统计表上确认收取租金等收入合计9137712.00元无记账,无申报纳税。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19〕7号)第43项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468446.98元0.6倍的罚款共281068.19元。
以上应缴罚款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