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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09 09:37:3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263号)

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826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826号

佛山市XXX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8716Q):

我局2017年7月31日至2021年4月23日对你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投资经营XXX广场A区及C区租赁业务,在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取得租金收入9137712.00元(其中2016年度7951542.00 元,2017年度1186170.00元),无记账、无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二)证据: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明细表、申报表、租赁合同等。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账务公司人员的询问笔录。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多份应税收入统计表上确认收取租金等收入合计9137712.00元无记账,无申报纳税。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点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437800.91元,其中2016年5月至12月381316.62元,2017年1月至3月56484.2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646.07元,其中2016年5月至12月26692.17元、2017年1月至3月3953.90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3134.03元,其中2016年5月至12月11439.50元、2017年1月至3月1694.53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8756.02元,其中2016年5月至12月7626.33元、2017年1月至3月1129.69元。

(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应追缴你公司税费490337.03元及相关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费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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