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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11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0 11:13: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DQCN0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13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至2021年6月7日对你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2016年8月-2017年3月向广东法碧昂贝托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90份,金额合计65,438,637.29元,税额合计11,124,567.71元,价税合计76,563,205.00元(其中作废3份,金额合计267,905.56元,税额合计45,543.94元,价税合计313,449.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实地检查资料,广州市远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市辅系统导出的风险纳税人名单确认表;(2)金三系统导出的进销对比情况;(3)广东省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结果;(4)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及涉及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5)从电子底账系统导出的你单位销项发票查询结果;(6)“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资料及进销项明细数据;(7)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金额合计65,438,637.29元,税额合计11,124,567.71元,价税合计76,563,205.00元的690份发票(其中作废3份,金额合计267,905.56元,税额合计45,543.94元,价税合计313,449.50元)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1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1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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