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60911273356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伙企业转让财产份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内容:
广东省合伙企业转让财产份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咨询人:
卢汶静
咨询时间:
2021-06-09 11:2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10 17:28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