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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关于是否统一适用安徽省税务局已明确金融机构闲置抵债资产免征房、土两税政策的问题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60909502304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是否统一适用安徽省税务局已明确金融机构闲置抵债资产免征房、土两税政策的问题

内容:

2019年10月22日,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把握执行,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财产和行为税的征管政策,其中第六条“金融单位对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金融单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其中由金融单位自用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闲置未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金融机构持有抵债资产期间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可以供金融机构参考。请问:广东省内的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清远市内的房产是否同样适用上述政策?如不适用,请说明原因。诚望盼复,感谢。

咨询人:

张斯娜

咨询时间:

2021-06-09 09: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10 10:06

回复内容:

清远税务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清远税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咨询,欢迎关注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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