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惠税稽限改〔2021〕27号
惠州市XXX高新区华正兴模具五金加工厂(纳税人识别号:431126XXX530121401):
你(单位)涉嫌取得虚开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的规定,限你(单位)于2021年6月22日前向我局提供对应发票入账的会计账册、记账凭证,2016年至今的成本核算账务资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等进行纳税调整核算。
你单位涉嫌取得的广州市固本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7份,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虚开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材料,视为逃避税务检查和拒不提供纳税材料,我局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