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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揭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公〔2021〕13号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揭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公〔2021〕13号

发布时间:2021-06-16 16:02: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揭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20XXXUH2DB26):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罚告〔2021〕6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罚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罚告〔2021〕6号).wps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揭税稽罚告〔2021〕6号

揭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20XXXUH2DB26):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6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5年度至2016年度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检查期间走逃失联,经对你公司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存在货物购销存在严重分离的情况,主要情况为一是你公司检查属期购进红鱼干、大角虾、老鼠斑等海鲜类商品金额共40970729.19元(总进项金额76409843.28元,占比53.62%),而销售没有该类商品;二是你公司购进塑胶粒类货物金额共1432453.01元,而销售塑胶粒类货物金额共52732620.02元(总销项金额76737315.75元,占比68.72%),购销差额51300167.0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你公司申报的购销货物严重分离,你公司存在海鲜类、塑胶粒类货物购销业务不实,我局认定你公司存在对外虚开行为,对你公司检查属期内开具的557份塑胶粒类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52732620.02元,税额共8964545.48元认定为虚开发票。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有关登记资料及申报资料,证实你公司属公司法人且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人。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全景一户式进销比对查询情况表》资料以及《进销比分类整理分析资料》,证实你公司经营期间货物购销存在严重分离。数据显示主要异常有:一是你公司检查属期购进红鱼干、大角虾、老鼠斑等海鲜类商品共40970729.19元(总进项金额76409843.28元,占比53.62%),而销售没有该类商品;二是你公司购进塑胶粒类货物共1432453.01元,而销售塑胶粒类货物共52732620.02元(总销项金额76737315.75元,占比68.72%),购销差额51300167.01元,购销严重分离。

三是原海口市文兰区国家税务局、原文昌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供的证实材料,证实有关海鲜类发票有关开具情况。具体是:海南博胜发贸易有限公司已是“非正常”状态,有关人员无法联系,开具给你公司1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721576.45元,税额2672668.55元,发票票面货物名称“详见清单”,清单所列货物为一级马纹鱼、大对虾……等各类海产品;海南南风金鑫贸易有限公司已是“非正常”状态,有关人员无法联系,开具给你公司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477435.90元,税额761164.10元,发票票面货物名称“详见清单”,清单所列货物为老鼠斑鱼、老虎斑鱼……等各类海产品;海南天天向上贸易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无法联系,开具给你公司的1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072075.82元,税额3242253.50元,发票票面货物名称“详见清单”,清单所列货物为大龙胆、石斑……等各类海产品。由于企业人员无法联系,对业务真实性无法核实。

四是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仓库租赁合同及拆迁告知资料和罗金松询问笔录,你公司供述了有关海产品进销存情况。具体情况是:你公司购进上述海产品存放位于海口市的仓库,该仓库是向一名叫郑同俊的人员租赁的,该仓库因海口市筹建飞机场被通知于2016年10月31日前拆迁。你公司所存货物因滞销,除有一部分货物零星批发给当地市场,在拆迁前发现大部分变质,经清理后低价向当地市场销售处理。向当地市场所销货物以现金收取货物、未开具发票;因有关单据及数量记录保管不善,对销售取得收入状况、货物损失状况未能及时入账处理。你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8月经整理对一部分销售海产品取得的收入进行了申报纳税,共计金额1985855.00元,税额337595.35元,具体是:7月向“张丽”销售40871.25千克,金额1405000.00元,税额238850.00元;8月向“张丽”销售22653.345千克,金额580855.00元,税额98745.35元。“张丽”现无法联系。

五是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稽核认证发票信息资料、一户式销项发票明细资料及依据发票信息数据进一步整理统计形成《塑胶粒类增值税销项发票统计表》,证实你公司在检查属期内共开具的557份塑胶粒类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52732620.02元,税额共8964545.48元,且都已申报纳税。

六是你公司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账号:80020000007956049)及法定代表人陈建宇个人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账号:80010001536341088)检查取证资料,证实你公司资金流向存在异常状况。经查,你公司取得下游公司支付货款后,在短时间内转向“陈建宇”账户,再由“陈建宇”转向分散的个人私户,存在非正常个人资金结算,资金链条频繁进行跨行、跨区域、公转私、私转私资金划转现象,资金过渡性明显,你公司银行账户频繁与交易无关个人账户发生划转,资金往来异常。如:1.2015年12月04日(交易时间152458)你公司账户收到深圳市友博伟业化工有限公司款项675000.00元,随即(交易时间153848)同金额转汇到“陈建宇”账户,“陈建宇”账户随即(交易时间154022)转汇同金额到另一人员“钟丹瑶”账户;2.2016年3月29日(交易时间145224)你公司账户收到深圳市宏鑫龙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款项467284.00元,随即(交易时间153046)转汇金额467400.00元到“陈建宇”账户,“陈建宇”账户随即(记账时间153656)金额467500.00元转汇到另一人员“罗金松”账户。

七是我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公告送达资料,证实你公司未前来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反证据。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前来接受检查并提供账簿资料,并于2018年8月21日通过报纸公告送达,公告发出至今尚未有人员前来接受检查。

综合以上检查情况,第(一)、(二)、(三)、(四)、(五)项调查情况表明你公司海鲜类货物购销严重分离,同时上游销售环节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性,你公司虽然对该类货物购销存情况作了说明但没有有力证据证实业务真实性,主管税务机关及你公司原会计人员提供情况证实你公司所述购销存情况存在不实情形,我局认为你公司所供述海鲜类货物购销存情况不足予采信;第(一)、(六)、(七)项调查情况表明你公司塑胶粒类货物购销严重分离且资金流向存在异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你公司申报的购销货物严重分离,你公司存在海鲜类、塑胶粒类货物购销业务不实,我局判定你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557份塑胶粒类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共52732620.02元,税额共8964545.48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本文书所引用的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本文书所引用的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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