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东税凤告〔2021〕007号
发布时间:2021-06-16 16:41: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
深圳市XXX东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382567W):
因无法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凤岗税通〔2021〕B018号),告知内容如下:
事由:1.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登记
2.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公司已于 2019年5月取得了东莞市凤岗镇龙平南路3号XXX的房产,现通知你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前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登记,并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