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61515103895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进项税额转移单无货物与劳务科签字盖章,是否有效
内容:
2020年度,因公司战略调整,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东莞清溪分局)被母公司山东滕州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滕州市税务局)吸收合并。2020年12月,我公司已完成税务注销,清溪分局就我公司尚未抵扣进项税额审批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留抵税额转移单》,并在“税务所意见”及“局长意见”签字盖章,“货物和劳务科意见”未签字盖章,清溪分局反馈为因组织架构调整,无货物和劳务科,因此此处无需签字盖章。山东滕州公司持留抵税额转移单到滕州市税务局办理进项税转入时,滕州税务局提出,需要有“货物和劳务科意见”签字盖章才符合办理条件。问题:清溪分局是否确无货物与劳务科?“税务所意见”及“局长意见”签字盖章,“货物和劳务科意见”未签字盖章的进项税额转移单,是否已完成清溪分局所有程序,具备效力?
咨询人:
王向旭
咨询时间:
2021-06-15 15:1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16 16:41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无县区局,清溪税务分局内部未设置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因此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仅需在“税务所意见”及“局长意见”栏次签字盖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