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61514570373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内部职工食堂提供单位外员工就餐的开票问题。
内容:
同一办公地点有两家单位(单位A与B),单位A的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由于地缘近,顺带提供了单位B员工就餐,但单位A不再对外提供就餐服务,因此不打算修改营业范围,现单位A与单位B结算就餐费用时,单位A能否到税局前台代开餐饮类发票?
咨询人:
叶楚炫
咨询时间:
2021-06-15 14:5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16 18:31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为经常性发生业务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