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XXX进出口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17 09:54: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288号)
佛山市XXX进出口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税一稽罚〔2021〕12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税一稽罚〔2021〕12号
佛山市XXX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993262)
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4月16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向雅阁居家具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购买家具的事实,冒用佛山市卓曼尼家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纳奇家具有限公司货物出口信息,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已将集装箱号码为OCGU8081952、CXDU2113481等103个集装箱的货物自营出口到英国的菲利克斯托、南安普敦等地,从而申报退税。
经核查,佛山市卓曼尼家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纳奇家具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自行生产家具出口至英国,是集装箱号码为OCGU8081952、CXDU2113481等103个集装箱的真实货主,其家具出口业务委托深圳市鑫中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中孚公司”)、深圳长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帆公司”)代为订舱,鑫中孚公司向华南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等有船承运人订舱,长帆公司向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订舱,由上述有船承运人承运集装箱号码为OCGU8081952、CXDU2113481等103个集装箱的家具,从深圳蛇口海关、大鹏海关出口,目的港是英国菲利克斯托、南安普敦港口。
你单位以非法手段获得上述103个集装箱货物的货运提单等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信息,虚构货物自营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信息和实际货物出口信息完全不符,共计获得出口退税款3622884.71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报关单号为530420160045042595等103笔出口业务的报关单及其配套的装箱单、对应46份货运提单、船东提单、送货单或出舱单、购销合同等。证明你单位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
2.深圳市鑫中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网银流水和货代提单,订舱单据,证明集装箱号码为OCGU8081952等集装箱是由佛山市卓曼尼家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纳奇家具有限公司委托订舱,并支付订舱的费用;深圳市鑫中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并无业务往来。
3.深圳长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汇款交易明细和货代提单,证明集装箱号码为CXDU2113481等集装箱是由佛山市纳奇家具有限公司委托订舱,并支付订舱的费用;深圳长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船东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订舱;深圳长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并无业务往来。
4.华南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和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4个船东公司出具的共46份船东提单,证明集装箱号码为OCGU8081952、CXDU2113481等103个集装箱是由该四个船东公司承运的海运业务,提单显示真实货主并非你单位。
5.《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及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证明依法提取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6.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加具意见的《佛山市博士曼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明细表(一)》和《佛山市博士曼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明细表(二)》,证明你单位收到3622884.71元出口退税款。
7.经你单位确认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退税申报资料的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
8.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提取的有关人员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涉案103笔出口业务货物是由佛山市卓曼尼家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纳奇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家具,并由佛山市卓曼尼家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纳奇家具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鑫中孚供应链有限公司和深圳长帆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订舱出口。
9.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取得的提取的《不起诉决定书》(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和《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证明案件客观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已作出有关刑事处理。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项规定,对你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处以骗取出口退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3622884.71元。
上述处罚款合计3622884.71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佛税一稽罚〔2021〕12号)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四、《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2019】7号)第46项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