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XXX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17 09:42: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279号)
佛山市XXX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843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843号
佛山市XXX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84T)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6月9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取得以“上海X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72130,发票号码23978901~23978906,金额合计535235.04元,税额合计90989.96元,价税合计626225.00元。以上发票你单位分别于所属期2017年10月和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74425.86元和16564.10元,合计申报进项税额90989.96元。截止至你单位最后申报期2019年8月,仍有6607.77元的留抵税额。因此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实际抵扣增值税84382.19元。
经检查人员确认,你单位已不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单位于2021年3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取得的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你单位增值税84382.1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5906.75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2531.47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 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1687.64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94508.05元。
(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