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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中规定的企业是否包含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61912014930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中规定的企业是否包含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中规定的企业是否包含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

咨询人:

杨邵春

咨询时间:

2021-06-19 12:0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21 16:59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二、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企业自然人股东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 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您的权益,请您直接携带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为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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