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61716325124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和合伙人需要先申报税费吗?
内容: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者和合伙人需要先申报税费吗?
咨询人:
张子俭
咨询时间:
2021-06-17 16:3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21 18:4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申报缴税后再办理变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