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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海税 税处〔2021〕0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海税 税处〔2021〕0601号

发布时间:2021-06-21 17:16: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佛山市XXX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识别号: 914406XXX17557747):

我局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1日对你公司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属于“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情形,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返纳已办理出口退税款共计861765.92元,我局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12月30日出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南海税 税通〔2020〕442890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南海税 税通〔2020〕44289098号),限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6日及2021年1月15日前缴纳。至2021年6月1日止,上述税款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逾期未缴的税款861765.92元予以追缴,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以上应缴税款共计861765.92(大写:捌拾陆万壹仟柒佰陆拾伍元玖角贰分),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桂城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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