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61912293304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体户经营所得
内容:
你好!请问我是个人,经营五金产品销售,每月个人代开了电子普票,开票是按0.5%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年度还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谢谢!
咨询人:
陈钰霞
咨询时间:
2021-06-19 12: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22 14:5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现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