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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澳门公司於註册了横琴的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备案认可书,那我们需要缴纳税项的吗?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62312255257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横琴的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备案认可书

内容:

澳门公司於註册了横琴的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备案认可书,那我们需要缴纳税项的吗?

咨询人:

黄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6-23 12:2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24 14:23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发生的具体业务情况,发生地点、销售方是否为居民企业等情况),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若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上述通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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