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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12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5 17:58: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DFR83K):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47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7月至8月期间向深圳市深皓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金额合计11,945,986.14元,税额合计2,030,817.74元,价税合计13,976,803.88元(详见《广州市和从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其中,2016年8月开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涉及金额合计5,965,936.54元,税额合计1,014,209.34元,价税合计6,980,145.8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对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流水;3. 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的你单位进项、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4.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你单位上下游企业状态信息;5.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申报情况;6.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合计2,030,817.74元)是虚开发票行为,上述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

你单位若对我局上述处理决定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4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4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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