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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增值税简易征收问题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62509195657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增值税简易征收问题

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旧项目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满三年后尚未售完的不动产怎么征收增值税?是继续按5%简易征收还是按9%征收?谢谢!

咨询人:

刘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6-25 09:1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29 11:53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后,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仍可继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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