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62917180683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独立董事的费用一定要提供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内容:
我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费用是否一定需要独立董事开具发票给我公司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
咨询人:
徐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6-29 17:1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1 17:5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应将董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